某單位一辦公設備公開招標項目,因市場上該類供應商數(shù)量眾多,采購代理機構同采購人商議后,決定實施資格預審。依法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后,12家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文件,8家通過資格預審。其中,A公司因未按要求提供某項具體證明材料而未通過資格預審(A公司負責人事后稱,自身是滿足該項目資格預審要求的,只因一份材料在準備過程中因工作人員疏忽而出現(xiàn)偏差)。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8家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均提交了投標文件。A公司也向采購代理機構購買了招標文件并編制了投標文件。但A公司在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投標文件時,被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拒收。
A公司遂向采購代理機構提起質疑,稱87號令第三十三條只規(guī)定了兩種拒收投標人投標文件的情形,即逾期送達和未按規(guī)定密封,而資格預審不通過供應商提交的投標文件,不是87號令拒收投標文件的兩種法定情形之一,因此自己的投標文件不應當被拒收。
采購代理機構則認為,A公司未通過前期的資格預審,不具有投標資格,因此不能接收其投標文件。
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A公司又向當?shù)刎斦块T提起了投訴。
問題引出
1.未通過資格預審供應商提交的投標文件是法定拒收情形嗎?
2.該如何理解87號令只規(guī)定了兩種拒收投標文件的情形?
專家點評
近段時間,在與業(yè)界人士就87號令相關條款進行交流探討時了解到這樣一個情況,就是部分一線同行對于87號令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有“看法”,認為該條款有漏洞,只規(guī)定了兩種拒收投標人投標文件的法定情形,即“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密封的”,而漏掉了未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所提供的投標文件也應當拒收的這種情形,這給實踐中采購代理機構或是采購人拒收資格預審未通過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時制造了困惑和潛在風險。實際情況真是這樣嗎?我們在此做下分析和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