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變更方式后,中標、成交公告采購方式寫什么?
公開招標資格預審后只剩兩家投標供應商,比照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繼續(xù)進行,最終中標、成交公告上采購方式是寫公開招標還是寫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呢?
答:公開招標資格預審后只剩兩家投標供應商的,需要廢標處理。廢標后,采購人履行審批程序,可以申請、批準為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組織實施,評審報告和成交公告上載明的采購方式就是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在這里強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經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采用非招標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12月,財政部發(fā)布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174號建議的答復》(財庫函〔2020〕13號)披露,財政部將按照《改革方案》(即《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提高預算單位選擇采購方式的自主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取消除單一來源以外的采購方式變更審批。針對投標人不足3家的情形,研究完善相關交易規(guī)則,提高各種采購方式之間轉換的靈活性。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條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