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行業(yè)動態(tài) 投標有效期制度探析

投標有效期制度探析

2021年06月17日11:07 

招標投標實務中,由于招標人忽視了對投標有效期的規(guī)定而導致投標被否決的情況經常出現。投標有效期的定義和作用是什么?是否適用“中止”規(guī)定?超過投標有效期的中標是否有效?超過投標有效期簽訂合同有效嗎?投標有效期的最短終點應在何處?本文圍繞上述問題展開了一些探討。

一、投標有效期的性質

投標有效期,是招標人為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定標、簽訂合同等工作而在招標文件中設置的最短有效期限,以此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有效。關于投標有效期的性質,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理論上存在爭議。

首先,它不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即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是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或者依法延長。投標有效期不是訴訟中的時效,而是招標投標這一普通民事活動中的時效。

其次,它不是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過了此期間,實體權利消滅。例如,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不在六個月內行使該權利,就失去了優(yōu)先權。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限,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說到底,除斥期間也是一種訴訟期間,投標有效期與其有本質的區(qū)別。

筆者認為,投標有效期是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中各自的權益而約定的期限,是可變期限,而非法定期限。投標有效期屬于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條款,是否決投標、中標無效的充要條件之一。設立投標有效期的目的,是為了保持投標文件在一定期限內的效力,是為了體現誠信、效率等契約精神。

二、投標有效期是否適用“中止”

所謂“中止”,是指某活動在進行的中途由于某種原因停止,有可能條件成熟后再繼續(xù)下去,也有可能不繼續(xù)下去。招標投標活動是市場行為,市場無時無刻不在發(fā)生著變化,不會因為任何自然或者人為的因素而暫停。作為保持投標文件有效性的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會隨著時間一分一秒地逝去,無法中止,直至耗盡。道理很簡單,招標人、投標人投標時能夠承受的市場風險是有極限的,一般在雙方認可的投標有效期內。在此期間內,市場的變化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等的變化,招標投標活動經歷的時間越長,招標人、投標人承擔的市場風險就越大。超過任何一方的承受極限,就會導致招標投標活動的失敗。因此,招標投標立法時充分考慮了市場經濟的特點,把權利還給市場主體,沒有對投標有效期設置“中止”這一技術環(huán)節(jié)。事實也是如此,即使從表面上把投標有效期人為中止了,其后所隱藏的市場經濟運行規(guī)律是永遠無法中止的。

年初發(fā)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典型的不可抗力,許多正在運行的招標投標項目被迫暫停,但所有項目的投標有效期仍然隨著時間消逝,不會也不能被“中止”。

三、超過投標有效期的中標是否當然無效

由于有些招標人、投標人不重視投標有效期存在的意義,當投標有效期臨近甚至超過后依然在走評標、定標等流程,有的甚至還稀里糊涂簽訂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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