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財政廳印發(fā)了數(shù)條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10名評審專家進行警告,并處以每人2000元的行政處罰。據(jù)了解,廣東省財政廳11月處罰的這10名評審專家分別來自兩個評審項目,分別是廣東省主要河道圍堤典型險段整治技術指引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一)與廣東省大中型水庫農(nóng)村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tǒng)計專項調查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二)。
從廣東省政府采購網(wǎng)上注意到,項目一中被處罰的5名評審專家均是由于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審標準打分,對某供應商應得10分的三項內(nèi)容(分別是某資格證書應得3分;財務狀況應得2分;相關企業(yè)信用等級證書應得5分)評審為5分;項目二中的5名評審專家也是因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審標準進行打分,而受到處罰。
這10位評審專家的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相關內(nèi)容。記者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梳理后發(fā)現(xiàn),《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以下為廣東省財政廳評審專家行政處罰公告的部分原文——
粵財罰〔2017〕34號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
身份證號碼:**********
本機關對你參與評審的“廣東省主要河道堤圍典型險段整治技術指引”項目(采購項目編號:440000-201607-197026-0008)中存在的違法行為,經(jīng)依法調查,認定主要違法事實及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