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日,住建部發(fā)布《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各方針對這一點是否適用于PPP項目觀點不一,本文擬從PPP項目采購相關法律、政策文件進行分析,以供參考。
一、80萬元投標保證金的前世今生
2003年3月8日,七部委發(fā)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2003〕30號令)》(實施日期為2003年5月1日)(以下簡稱“《辦法》”),其中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考慮到實際國內發(fā)展國情,在實施過程中,若是投資規(guī)模較大的建設項目,即便是投標總價的2%,也會給施工單位帶來很沉重的負擔,因此在制定《辦法》時第三十七條投標保證金規(guī)定了兩個指標,目的是減輕我國施工單位的負擔。
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以下簡稱“《條例》”),其中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條例》保留了2%的限制,但2%的基數(shù)從投標總價變?yōu)轫椖抗浪銉r,從而避免泄露投標報價,且《條例》將保證金有效期調整為與投標有效期一致。因《條例》為上位法,《辦法》中關于投標保證金與《條例》相沖突的規(guī)定無效,均以《條例》規(guī)定為準。但80萬的限額是否有違上位法仍存在爭議。
2013年3月11日,九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實施日期為2013年5月1日),其中第142條規(guī)定:
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