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政府采購的競爭性談判中,報名三家,開標后發(fā)現(xiàn)一家條件不合理被否決,可以允許繼續(xù)談判嗎?
回答:
根據(jù)《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74號令)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
因此,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才能夠被邀請參加競爭性談判。
在本案例中,原本參與的供應商已有三家,但由于其中一家供應商報出了采購人不能接受的條件,因此被否決。
據(jù)此,74號令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五條分別指出,談判結束后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與最終成交候選人必須在3家以上,因此,當供應商只有兩家時,是不符合要求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但是,如果該項目是原本采用公開招標的貨物與服務項目,由于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可以按照74號令第四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單位申請后與兩家供應商開展競爭性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