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300萬元以上項目,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否則停工、罰款!
為保障施工單位利益,6月14日山東濟南印發(fā)《關于落實建筑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有關事宜的通知(暫行)》:
1.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即日起,合同造價300萬元以上、合同工期3個月以上的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包括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總包、專業(yè)分包單位)。
主體結構工程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項目,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并向其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政府投資的建筑工程項目,可委托代建單位實施,或者憑財政等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資金落實證明,代替工程款支付擔保。
2.擔保金額:
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總價款(扣除暫列金額、建設單位代付材料款、質量保證金等)的10%。
保函、保證保險擔保費用原則上不超過擔保金額的1.5%,由建設單位承擔。
3.擔保期限:
工程款支付擔保期限為工程最終結算完成之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