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一線工作經(jīng)歷中,尤其是在無數(shù)次的評標過程中,總會遇到了不少“奇葩”事,有的惹人笑,有的惹人氣,有的讓人哭笑不得。在此,筆者就聊聊這些評審中的“奇葩”事兒,一起來看看這些事兒你遇到?jīng)]?遇到了該怎么辦?
遇到這樣的評審專家怎么辦?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一)未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獨立評審;(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四)收受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筆者每次作為項目負責人時,在正式評標前總要組織評審專家重溫上述規(guī)定,唯恐“一失足成千古恨”。但盡管這樣,還是有專家想方設法鉆空子。在此,筆者談談自己工作中有關專家評審的所見所聞。
案例
N是某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斓囊晃辉u審專家,前幾年省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煺虾?,在省本級的評審項目中也時常見到他的身影。來到省一級的項目擔任評審任務,他本應該在榮幸中更加嚴謹,但其卻將之前在市里評審的一套“惡習”帶了過來。由于市里面成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沒有集中采購職能,評審項目的組織、程序、復核等工作全部由評審專家操控,這就給某些有私心的專家留下了“空子”。某些所謂的評審專家,只要看到項目中有稍許瑕疵,便嚷嚷著“廢標”(廢標后的勞務費照拿)。項目代理機構都是社會中介機構,他們連評審室的門都不能進,但項目廢標或項目完成時,他們需要給評審專家發(fā)勞務費。
而省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則不一樣,凡是集中采購項目,均由集中采購機構進場組織操作,從開標、評標到標后質疑,集中采購機構都處于重要地位,每個程序的落實就位,不能由評審專家胡亂作為,而是由集中采購機構項目主持人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程序和流程一步步往下走。沒有法律支撐作依據(jù),項目不能說廢就廢。
前不久一個設備采購項目,N參與了評審。在審查投標文件的資格時,發(fā)現(xiàn)一家投標人的社保只交了6個人的。這位N專家煞有介事地說,這個投標人的社保有問題,為什么一個注冊資金上百萬元的公司,只有區(qū)區(qū)幾個人交社保?這不符合常理。當看到另一家公司的社保情況只有一張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交納證明時,又大言不慚地說應當判定為不合格。經(jīng)他一咋乎,一些評審專家成了“墻頭草”,紛紛贊成N的意見。好端端的項目眼看就要被廢掉。
作為項目主持人,筆者正聲告訴各位專家:財庫198號文已經(jīng)清楚說明,項目評審時不可以改變招標文件的評審因素、標準、程序和方法,現(xiàn)在投標人都具備投標的資格條件,評審專家不能主觀認為不具備,否則不僅要受到投標人的質疑投訴,還要被監(jiān)管部門追究責任。
經(jīng)過一番言辭鑿鑿的較量,N專家偃旗息鼓了。像N這樣的評審專家,可能在某些地方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胁⒉簧僖姡瑫绊懻麄€評審專家隊伍的建設管理。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