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中,三種確定工程價款方式的認定規(guī)則:
一、固定價格之認定規(guī)則
就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如果當事人因此發(fā)生爭議,則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就是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當事人對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進行約定的,則應按約定的方法來認定。對此是固定價以外的部分,應當另行確定工程價款。
二、可調整價格之認定規(guī)則
可調整價格就是雙方在合同約定價格調整的方法??烧{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因此,根據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調整方法來認定工程價款當無異議。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合同中對價格調整的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是不是就直接適用上述示范文本中規(guī)定的調整因素而認定工程價款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之規(guī)定進行解釋能夠認定的則應根據補充協(xié)議、對合同進行體系解釋的結論及雙方的交易習慣來認定,只有在上述方法均能認定的情況下,方能根據第62條第2項指引適用下列的規(guī)則來認定工程價款,即市場價格,或者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由此看來并不能當然適用這些規(guī)定來認定工程價款。而只能適用市場價格、政府定價或者市場指導價。但在司法實踐中則不是如此操作,其操作方式為: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的規(guī)定。據此,如果當事人對工程價款之確定不能達成一致,則直接適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來認定工程價款。對于固定價格確定工程價款以外的工程價款的認定也可以適用這種認定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