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近期,某采購人委托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一批帳篷采購的公開招標。在雙方溝通采購需求的過程中,采購人了解到,該代理機構兩個月前剛為當地應急管理局招標采購了一批帳篷,數量是他們這批帳篷的十幾倍,中標單價也比他們前期編制的預算單價低不少。
于是,采購人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能否跟應急管理局帳篷采購項目的標,按照前期的中標價格與中標人A公司直接簽訂合同?理由如下:一是這批帳篷的規(guī)格型號和技術要求與應急管理局那批一樣,預算金額也沒有超過應急管理局帳篷采購合同金額的10%;二是他們采購的數量較少,若另行組織招標,很難招到應急管理局的低價。“跟標”既高效又經濟,不僅可以節(jié)省各方組織招標活動的開支和時間、精力,更重要的是可以節(jié)約財政性資金。經與A公司電話溝通,A公司也表示愿意與該采購人直接簽訂合同。
然而,就在采購人正準備與A公司簽訂合同時,采購代理機構卻指出,這種做法沒有依據,理由如下:一是該項目不符合單一來源采購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項;二是該項目與應急管理局帳篷采購項目的采購人不同,也不適用“追加采購”的條款。最終,該采購人考慮再三,還是忍痛放棄了“跟標”的想法,另行組織招標。
問題引出
1.采購人能否跟其他單位的“標”實施采購?
2.什么情形下才能“追加采購”?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明確了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三種情形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本案例中的采購與該條規(guī)定的第一、第二種情形明顯不符,與第三種情形相比,也只是部分符合,添購資金總額雖然未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但并非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的情況。因此,不能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盡管案例中的采購人與應急管理局采購的貨物一樣,數量和金額也沒有超過上一批的10%,但需要注意的是,追加采購有個前提,即“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一般來說,追加采購的補充合同,數量條款、總價條款可以變,但其他條款都不能變。如果該采購人“跟標”實施追加采購,與A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的甲方、付款方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等都會發(fā)生變化,顯然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追加采購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