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