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住建廳、公安廳聯(lián)合發(fā)文,自2018年6月1日起,加大對串通投標、掛靠、出借資質、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 串標涉嫌下列情形的,要向公安機關移交: 1、串通投標的中標人賣標、參與串通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獲取“好處費”、“補償”等,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2、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招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或者盜用其他單位名義投標的; 4、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同時,住建部門和公安機關將建立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查處聯(lián)席會議制度、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共同查處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大項目的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
兩部門明確列出了串標、掛靠的30條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